江蘇高院:掛靠施工的承包人未參與施工,工程款不屬于承包人責任財產范圍,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款具有特定性,可排除執行
根據此規定,實體權利的判斷依據的是實體法律規定,因此,當案外人以實際施工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之訴,首要環節是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認定。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徐亞要求確認涉案工程款歸其所有并停止對工程款強制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