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鸸芾碛邢薰?、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作者:魏大勇
來源:執行百科(ID:lawteacherwei)
提醒注意:
借名買房能否排除執行,并不能一概而定。
01
裁判實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號
案件索引:獻縣鑫瑞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孫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02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案用于購買案涉房屋的合同、收據等憑證的原件均在孫越處保管,案涉房屋亦由孫越實際占有使用,結合案涉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對該房屋購買過程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孫越與秦濤簽訂的《勞動諒解相關協議》等證據相互佐證,可以證明孫越借陳蕓之名購買案涉房屋的事實。其次,孫越主張本案房款由其實際出資購買,提交了相關銀行轉賬憑證、流水記錄及和陳蕓之間短信記錄,亦可證明房屋首付款及貸款由孫越支付并每月償還。鑫瑞公司、陳蕓雖對此不予認可,但沒有提出相反證據,也不能提出合理解釋,不足以反駁孫越的主張。再次,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房屋產權登記僅用于記載不動產自然狀況和權屬情況,僅具有不動產權利的推定效力,并不具有不動產實際歸屬的確定效力,在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孫越借陳蕓之名購買案涉房屋并實際支付房款的情況下,不動產權屬的登記狀態并不影響孫越對案涉房屋享有實際產權。最后,關于孫越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執行的問題。陳蕓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權人,鑫瑞公司基于其與陳蕓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申請執行不能及于案涉房屋。
03
相關類似案例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為,王雪松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本案中,王雪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產時符合上述排除強制執行情形。
首先,王雪松對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房屋未過戶至其名下存在明顯過錯。王雪松雖提交了其起訴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相關證據,但該證據表明其起訴系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產之后。且本案一、二審期間,王雪松對為何由他人代持房屋問題未作出合理解釋。本院再審庭審中,王雪松稱,系因買房不想讓配偶知曉,才故意將房屋交由穆薩公司代持。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將房屋交由他人代持,屬于對房屋未過戶登記存在明顯過錯情形。
——(2020)最高法民再378號,案件索引:再審申請人楊文靜因與被申請人王雪松、王海容、甘肅穆薩正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張世明、甘肅盛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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