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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劉韜 劉韜
    2023-05-07 12:40 1158 1 0
    各類金融貸款及民間借貸中,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未來能夠實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特別是抵押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如房產提供抵押。如該抵押未經配偶同意,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是否有效呢?

    各類金融貸款及民間借貸中,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未來能夠實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特別是抵押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如房產提供抵押。如該抵押未經配偶同意,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是否有效呢?

    案情:2016年6月21日,建行深圳分行(乙方、貸款人)與申云達公司、李國起(甲方、借款人)簽訂了編號2016-0807-545819的《云快貸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循環支用的借款額度286萬元,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時,甲方應提交《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經乙方審核同意并經甲方確認后,乙方按約定發放借款,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還款方法等按合同約定及《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內容確定。上述《云快貸借款合同》簽訂同日,李國起(甲方,抵押人)與建行深圳分行(乙方,抵押權人)簽訂了編號為2016-0807-545819的《云快貸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7月1日在產權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編號為DY-01D16004890。抵押合同約定:李國起以其所有的位于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房(不動產產權證號:深房地字第××號)為前述《云快貸借款合同》和該合同項下的《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各類憑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下全部債務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與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286萬元。2016年7月5日,建行深圳分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286萬元。2017年7月4日,建行深圳分行與申云達公司、李國起簽訂《云快貸借款延期協議》,約定將《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下借款到期日延長至2019年7月4日,貸款延長期內年利率按6.66%/年執行。后貸款逾期,建行深圳分行起訴申云達公司、李國起的法定繼承人李敏慧、齊素琴、李晨承擔還款和擔保責任。

    李敏慧系抵押人李國起的妻子,齊素琴系李國起的母親,李晨系李國起的兒子,李國起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李敏慧與李國起于1988年12月19日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登記結婚;涉案房產購買于2004年7月,系婚后購買,登記在李國起名下;李國起于2017年9月3日跳樓身亡;李國起遺囑載明,李國起并未告知李敏慧為辦理貸款而將涉案房產抵押給建行深圳分行;建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12日通過銀行征信系統查詢,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載明的婚姻狀況為離婚;建行深圳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再次通過銀行征信系統查詢,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載明的婚姻狀況為已婚;經被告申云達公司、李敏慧、齊素琴、李晨申請,一審法院經向民政部門核實,建行深圳分行提交的離婚證所載信息不實,未有李國起與李敏慧的離婚記錄。

    一審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建行深圳分行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具有重大過失。建行深圳分行當庭提交了抵押云貸申請審批表、李國起身份證復印件、李國起離婚證復印件、房地產證、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等貸款審批材料。首先,離婚證復印件在形式上具有較大瑕疵,建行深圳分行未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離婚證復印件僅顯示離婚登記日期為2014年5月22日,未載明離婚登記機關、未顯示離婚登記機關的印章或其他印章,且僅為完整離婚證中的一頁,無原件。經向民政部門核實,離婚證所載信息不實,無李國起與李敏慧的離婚記錄。其次,建行深圳分行未進一步審查涉案抵押房產的共有權人情況。雖然涉案抵押房產權屬登記在李國起名下,但房地產證清楚載明登記日期為2004年9月16日。假設離婚證是真的,也僅能說明持證人的婚姻狀況,并不能反映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情況。根據民政部門的規定,去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達成載明財產分割情況的書面離婚協議。建行深圳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僅要求李國起提供離婚證,未要求李國起提供離婚協議書等證明財產分割情況的材料,也未要求李國起提供其他證明涉案房產共有權人情況的材料,便與李國起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手續,存在重大過失;再次,個人信用報告出具機構不保證報告所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2016年5月12日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的婚姻狀態為離婚,但報告所附的報告說明載明,報告依據截至報告時間個人征信系統記錄的信息生成,信息均由相關機構提供,不保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此于建行深圳分行當庭陳述一致。最后,建行深圳分行在2017年6月23日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顯示的婚姻狀態為結婚的情況下,仍未對涉案房產的共有人情況進行進一步審查,并與李國起簽訂《云快貸借款延期協議》,約定將《云快貸額度借款支用單》下借款到期日延長至2019年7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國起提供抵押的房產為婚后購買,系其與李敏慧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國起為借款而將其與李敏慧共有的房產抵押給建行深圳分行,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所需,在抵押時并未告知李敏慧,也未得到李敏慧的同意,系無權處分。建行深圳分行作為專業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比普通人更加具備完善的借款抵押專業和法律知識,在交易中理應承擔更多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建行深圳分行本可以通過進一步審查李國起的婚姻狀況,或要求李國起提交離婚協議書等更加完備的材料,以核實房屋的共有權人情況,進而完善合同效力,但建行深圳分行在李國起提交的相關證件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未進行審慎審查,違反了自身負有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被認定為善意。在李敏慧拒絕追認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建行深圳分行與李國起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的設立以抵押合同為依據,故建行深圳分行對李國起提供抵押的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因此,建行深圳分行關于對抵押房產依法處分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李國起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為借款合同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其配偶李敏慧則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主張抵押無效,故本案認定案涉抵押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建行深圳分行在審查抵押事項時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依據已查明事實,案涉房產為李國起、李敏慧婚后所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建行深圳分行提交了抵押云貸申請審批表、李國起身份證復印件、李國起離婚證復印件、房地產證、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等貸款審批材料,表面上可以相互印證。但該離婚證復印件在形式上具有較大瑕疵,建行深圳分行理應作進一步審查審查義務。且離婚證僅能證明婚姻狀態,離婚證復印件顯示離婚登記日期晚于房產購置時間,建行深圳分行理應對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在離婚時進行分割進行審查。但建行深圳分行均未作審查,未盡到應盡的審慎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被認定為善意。建行深圳分行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敏慧知道抵押事實,故李國起未經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該抵押無效。建行深圳分行對李國起提供抵押的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其有關對抵押房產依法處分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審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民終2020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李國起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為借款合同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其配偶李敏慧則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主張抵押無效,故本案認定案涉抵押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建行深圳分行在審查抵押事項時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依據已查明事實,案涉房產為李國起、李敏慧婚后所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建行深圳分行提交了抵押云貸申請審批表、李國起身份證復印件、李國起離婚證復印件、房地產證、李國起個人信用報告等貸款審批材料,表面上可以相互印證。但該離婚證復印件在形式上具有較大瑕疵,建行深圳分行理應作進一步審查審查義務。且離婚證僅能證明婚姻狀態,離婚證復印件顯示離婚登記日期晚于房產購置時間,建行深圳分行理應對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在離婚時進行分割進行審查。但建行深圳分行均未作審查,未盡到應盡的審慎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被認定為善意。建行深圳分行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敏慧知道抵押事實,故李國起未經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該抵押無效。建行深圳分行對李國起提供抵押的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其有關對抵押房產依法處分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審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通過此案,筆者認為今后金融機構在內的具有專業投資知識的商事主體對抵押物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一定要盡審慎審查核實的義務,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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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韜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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