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陽兵,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具有獨立董事資格,深圳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個人破產委員會秘書長,深圳律師協會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律協遺產管理人入庫律師,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山市國資委外部董事專家庫成員。長期專注于商事法律風險防范、商事爭議解決、企業破產與重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8566691717
作者:susu
關于“民企偏見”和“城投信仰”,近日都有重磅文章刷屏。
一、關于“民企偏見”扭轉
人民日報發文,領導最新指示,“我國民營經濟只能壯大、不能弱化,不僅不能‘離場’,而且要走向更加廣闊的舞臺”。這是否意味著民企融資的寒冬即將過去?兩點解讀:
首先,于民企,政策從來不歧視,但資本市場卻始終無法平等對待。站在政府的決策角度,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歧視民企,理性的選擇一定是國企、民企發展相得益彰。但不管是我國的“中央貨幣財政體系”,還是追趕過程中形成的“發展型政府”模式,都是以“國企為主、民企為輔”的發展態勢。這導致債券市場上“核心-邊緣”的融資格局:身處邊緣的民企,大水漫灌時最后受益,信用收縮期卻首當其沖。
其次,不是所有的融資都要靠債券市場解決。中小微民企融資難,這個是世界難題,不是中國獨有。國際經驗表明,民企適合的融資方式,或者如德國間接融資模式,屬地中小銀行對接中小企業融資;或者如美國直接融資模式,以風投、權益市場匹配企業不同時間段的融資需求。因此,構建多元化的資本市場,綜合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培育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機構,在企業的不同生命周期介入,才是解決民企融資難問題的關鍵。
二、關于“城投信仰”加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2〕20號》,稱地方債務問題由省攬總權、總負責。有分析認為,既然省政府統籌協調,那么經濟發達區域的省份,可動用的償債資源多,其境內再弱的政府相關機構出了問題省級政府都要負責。那這就進一步支持了發達區域城投債的下沉策略。博主認為,這是過度解讀了。
我們一直強調,地方隱性債務化解也好,城投債務嚴控也罷,背后都是中央在加強對于地方預算的硬約束。
文件是落實省在財政預算硬約束中的總包責任。省級在這件事上有兩個責任:不發生區域系統性風險;不增加政府隱性債務。這不能直接推出省政府對區域內債務有兜底責任和意愿。不發生區域系統性風險的手段不只有砸鍋賣鐵還債這條路,也有市場化出清、默認甚至幫助企業尋求投資人展期等手段。覺得不可能的朋友,可以再重溫下《債券博弈——弄潮國際債券市場的中國企業》中關于“窗口公司”違約那段歷史。
總體而言,公開債基本是有驚無險,但存在違規將企業債務與地方政府信用綁定的非標準化產品,風險會成倍放大。所以要防范的,一是估值波動風險,一是懲罰性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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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省政府負責≠省政府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