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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夫妻一方財產的疑難問題研究

    專注不良和法律顧問律師團 專注不良和法律顧問律師團
    2021-03-02 12:08 3093 0 1
    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或者執行配偶一方財產的,在現實中大多以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另一方承擔共同連帶清償責任。

    作者:王利平,華城深圳

    來源:專注不良和法律顧問律師團(ID:gh_c1d0498f9733)

    序 言

    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申請執行人想通過追加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或者執行夫妻一方財產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尤其在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或相應財產難以處置時,幾乎所有的申請執行人都會考慮如何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為案件的執行人或者如何能夠執行被執行人一方名下的財產。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或者執行配偶一方財產的,在現實中大多以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另一方承擔共同連帶清償責任。筆者通過本文簡單介紹一下在實踐中執行夫妻一方財產的疑難問題。

    一、生效的法律文書沒有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則不應當直接

    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關于生效的法律文書沒有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的,需要根據相應權利人在起訴時是否要求夫妻一方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具體分為如下情況。

    1、在起訴時沒有要求夫妻一方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沒有判決要求配偶一方共同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比較多,尤其在起訴時原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相應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同時,還存在其他困難(比如:不清楚配偶另一方身份信息、配偶另一方長期生活在國外)。實踐中,部分原告還自信認為被告有履行能力,一旦起訴就會主動協商履行,往往不起訴配偶另一方,甚至為了減少訴訟成本,不積極查找財產并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為了盡快起訴,僅僅起訴夫妻一方。

    在起訴時,原告沒有請求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相應清償責任的。如何追加配偶另一方為被執行人?關于這一問題,有部分法院在查看申請執行人提交的相應證據后則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筆者認為,直接追加配偶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是目前關于追加被執行人最為詳細的規定,相應規定詳細規定了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但是沒有直接追加配偶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的任何類似規定;其次,根據婚姻法及相應司法解釋規定,并非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或夫妻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在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再次,我國實行的審執分離,不能以執代審。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沒有經過實體審理,會嚴重侵害配偶另一方合法權益,違反公平原則。當然,如果在執行中涉嫌故意財產的情況的,法院可以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并執行相應財產,并根據相應規定追加為被執行人,但是追加的理由不應當直接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實踐中,很多法院認為是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提交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才可以要求配偶一方與被執行人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另外,筆者在實踐中還發現,雖然生效判決書、裁定沒有認定配偶一方承擔相應債務,配偶一方不是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執行只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財產,但是不會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配偶另一方財產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便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也有一半是被執行人的,因此可以對僅僅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財產查封、拍賣,但是必須保留相應財產款項或者實物的一半給配偶一方,如果配偶一方不服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來救濟。因此,筆者建議對于僅僅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也可以申請對相應財產進行查封并處置,并查找類似的執行裁定或者法院的指導意見等資料提交給承辦法官,請求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p>

    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年1月18日實施)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通知》(2017年2月28日實施)第2條規定:“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p>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p>

     (5)《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2、在起訴時有要求夫妻雙方承擔共同責任,法院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決配偶不承擔責任后的問題。

    如果在起訴時有要求夫妻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支持的,則不得再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如果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認為原判決措施,可以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請求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救濟。

    同時,如果在起訴時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認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決配偶另一方不承擔責任的。即便在今后有新的證據證明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不能再另案起訴,否則屬于重復起訴。

    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2)《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p>

    (3)《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92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p>

    二、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執行配偶一方財產,不用另案起訴。

    個體工商戶主要有兩種形式,個人出資經營和家庭出資經營。實踐中,大部分都是個人出資,但是也會有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筆者本人曾經遇到過個體工商戶不但有夫妻雙方出資經營,而且還有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出資經營,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則在執行中就可以直接執行配偶一方,甚至可以直接執行父母的財產。因此,筆者建議在遇到個體工商戶作為債務人的,一定要查詢個體工商戶檔案,如果個體工商戶是家庭出資經營的,則在起訴時直接作為被告,如果沒有作為被告起訴的,則在執行中可以直接執行配偶、父母等家庭出資人員的財產,而不用另案起訴。

    法律規定:

    (1)《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9月1日施行)第4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則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2條規定:“個人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p>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3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三、起訴要求配偶一方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問題

    相應債權人在起訴時僅僅起訴配偶一方,沒有要求配偶一方承擔責任的,已經進入到執行時,則債權人能否以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另案起訴要求配偶一方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關于這個問題,實踐中是可以的。另外,在實踐中,還有部分律師已確認之訴的方式起訴,要求配偶一方為相應判決書判決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因為是確認之訴,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這也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

    而對于有直接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借款合同、協議書等明確約定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在起訴時,原告與配偶一方存在特殊關系(比如姐妹、兄弟等),只是起訴配偶一方,將來在執行中是否可以另行起訴要求配偶一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問題如何解決?筆者認為,該種情況下,如果自始至終債權人并未明確放棄追究配偶另一方權利的,則仍然可以起訴配偶一方要求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是,應當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相應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筆者認為,有直接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在起訴時僅僅起訴配偶一方。之后再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配偶另一方的,相應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開始。

    而對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在起訴時沒有追究配偶另一方責任。判決生效后,再追究配偶一方共同償還債務的責任,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筆者認為對于該種情況的,則應當自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開始計算追究配偶一方的訴訟時效。筆者還認為,另案起訴要求配偶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的,則訴訟時效可以參照對連帶債務人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效力。

    法律規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5條規定:“第十五條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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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 執行夫妻一方財產的疑難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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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鸸芾碛邢薰?、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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