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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萬字實操手冊:關聯交易全方位解析

    負險不彬 負險不彬
    2022-08-23 15:43 3777 1 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等相關規定,關聯交易是發生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之間的交易。不正當關聯交易將會引起利潤和現金流不匹配,債務上升而資產質量下滑、表外債務擴張等風險。

    作者:負險不彬

     錄

    一、關聯交易的界定

    (一)關聯關系的認定

    (二)關聯方的認定

    (三)關聯交易的認定

    二、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導向

    (一)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表現

    (二)關聯交易核查方式

    (三)關聯交易監管導向

    三、各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一)商業銀行內部交易/關聯交易管理

    (二)保險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三)信托及其他非銀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附錄:關聯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一、關聯交易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等相關規定,關聯交易是發生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之間的交易。

    (一)關聯關系的認定

    法律與財務中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具有一致性,雙方對于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基于“控制”,法律上“控制”包括直接控制與間接控制,財務上“控制”包括直接控制與共同控制。對于其他關聯關系,法律上將“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做兜底性概括;財務上描述為“重大影響”,從關聯關系的本質看,產生關聯關系主要就是基于一方對另一方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其中,控制是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而重大影響是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但同時根據,《公司法》216條第(四)款但書規定,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關聯方的認定

    針對關聯方的界定,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財務制度上,主要集中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關系實施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等方面,根據上述規定,關聯方應區分為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通常是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是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是由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是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四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五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六是過去曾經具有,或是根據與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可能會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司的關聯自然人通常是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一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是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五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六是過去曾經具有,或是根據與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可能會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


    在關聯關系的豁免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如果僅僅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的,均不構成關聯方。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同樣不構成關聯方。

    (三)關聯交易的認定

    《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關聯交易未做明確的概念認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交所關聯關系指引》《深交所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的規定,以及36號會計準則對關聯交易的界定,可以將關聯關系理解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該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者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具體到交易類型上,根據上述規定,大致可包括如下內容:購買或出售商品或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委托或受托銷售;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與關聯人共同投資;關鍵關聯人員的薪酬;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二、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和導向

    在市場經濟中,關聯交易普遍存在,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商業活動。法律并不禁止關聯交易,合法的關聯交易可以有效降低經營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促進公司集團化發展和規?;洜I。法律禁止的是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即不正當的關聯交易。

    (一)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表現

    不正當關聯交易主要集中發生在關聯購銷、關聯擔保和關聯往來中,其中,關聯購銷往往成為粉飾財務報表的技術手段,其中潛在信用風險也最大。關聯購銷主要是與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勞務的關聯交易,即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為公司的關聯方,同時影響公司收入和成本結算。關聯擔保主要指為母公司、實際控制人、參股公司或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奧公司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影響企業的或有事項。關聯方往來款主要指與以上關聯方的往來款項,一般體現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預付款項、預收賬款等科目。由于關聯擔保一般會在企業或有事項中披露,關聯購銷的同時經常會伴隨一定程度的關聯往來。

    為粉飾財務報表發生的關聯交易(尤其是關聯購銷),往往會體現出下游客戶集中度高、關聯占比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異常增長。在利潤表上則表現為收入、利潤快速增長。由于回款滯后,在資產負債表則表現為應收賬款快速增加,同時其他應收款、預付款等易存在關聯方占用的科目也可能存在快速增長或長期掛賬的情況,導致應收、預付類資產周轉速度明顯下降。在現金流量表則表現為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與凈利潤呈明顯不匹配,盈利快速增長的同時經營活動現金流反而流入金額較小甚至大額凈流出。

    不正當關聯交易將會引起利潤和現金流不匹配,債務上升而資產質量下滑、表外債務擴張等風險。一方面,因為下游客戶關聯方占比較高,導致收入、利潤結算的可靠程度,在收入、利潤快速增長的同時,關聯交易的回款可能較弱,導致應收賬款快速增加,盈利增長沒有產生匹配的經營活動現金流。與此同時,公司在存在關聯銷售的同時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關聯方資金占用,比如往來款、關聯擔保等,進一步削弱現金流。此外,企業在業務擴張的同時有息債務快速上升,疊加所銷售產品或提供考務的下游客戶(關聯方)回款較弱,因此以應收、預付或其他應收款為主的資產質量下滑,進一步推升企業債務壓力;此外,部分企業下游關聯方可能存在公司與金融機構共同參股的情況,下游關聯方也可能存在其他債務融資,因此表內外債務的共同增加將放大財務杠桿,在項目回款不佳時存在較大償債風險。

    (二)關聯交易核查方式

    在日常實操層面,針對關聯交易的核查,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與法人董監高人員訪談、填寫調查問卷、查閱目標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結構和組織結構、查閱目標公司重要會議記錄和重要合同、調檔查閱關聯方的工商登記資料。二是獲取目標公司主要客戶、供應商(含外協)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場所、股權結構、董監高人員等信息,訪談、網絡查詢以及交叉信息比對等方式,調查目標公司主要供應商、客戶與目標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核查方式不應僅限于查閱書面資料,可采取實地走訪,核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資料,甄別客戶和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目標公司(含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三是調查目標公司高管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在關聯方單位任職、領取薪酬,是否存在由關聯方單位直接或間接委派等情況。

    關聯交易正當性的評判標準,需要通過程序正當和實質公平兩方面進行認定。法律規定了特定類型的關聯交易需要經過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審查該類型的關聯交易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是關聯交易是否正當的重要依據,同時還需要結合是否符合實質公平進行判斷。對于法律沒有規定需要經過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的關聯交易,實質公平則是判斷關聯交易是否正當的關鍵。下文分為程序正當和實質公平兩個部分,來論述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關聯交易的正當性。

    (三)關聯交易監管導向

    從當前監管的適用范圍來看,在我國依法設立的公司均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企業會計準則第36-關聯方披露》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規定。特定的行業或機構除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第36-關聯方披露》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需遵循《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機構需遵循《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行、信托及保險類金融機構應共同遵守《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此外,上市公司還應遵循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1、程序正當性要求

    法院認定關聯交易是否正當時,是通過客觀行為來判斷行為主體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如果關聯交易未經過法定程序,則推定關聯交易不具有正當性。

    一是合法的審批程序。法律及有關規定對關聯交易需要經過公司審批程序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公司擔保。在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時需經過表決程序,以及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二是董事、高管的交易行為。如果其與任職公司進行相關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三是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需通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四是金融機構應在公司董事會層面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審查和批準。上述四類關聯交易不僅需要履行公司內部審批程序,且在決議時,與決議事項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或董事、高管還應當回避。

    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果涉及關聯交易時,應進行信息披露,但《公司法》并未規定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對關聯交易披露及審議的規定,針對上市公司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的量化標準如下表所示:

    深交所主板、創業板

    披露量化標準

    1、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30萬元

    2、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3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

    股東大會審議的量化標準

    與關聯人交易金額≥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

    累計計算

    1、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以上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規定:

    1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2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2、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清零原則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應分別累計披露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金額。對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關聯交易事項,仍應納入股東大會累計計算范圍內。已經披露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不再納入各自累計計算范圍

    2、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因適用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原則,達到披露或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可以僅將本次關聯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于前期發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簡單說明即可

    審計及評估要求

    以下關聯交易情形,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

    1、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

    2、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根據審慎原則要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

    3、上市公司依據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規定,以及自愿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

    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評估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事項涉及的交易標的評估值較賬面值增減值較大的,上市公司應當詳細披露增減值原因、評估結果的推算過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和評估結論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

    上交所主板

    披露的量化標準

    1、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30萬元

    2、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3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

    股東大會審議的量化標準

    與關聯人交易金額≥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

    累計計算

    1、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以上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規定:

    1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2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2、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清零原則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應分別累計披露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金額。對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關聯交易事項,仍應納入股東大會累計計算范圍內。已經披露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不再納入各自累計計算范圍

    2、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因適用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原則,達到披露或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可以僅將本次關聯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于前期發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簡單說明即可

    審計及評估要求

    以下關聯交易情形,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

    1、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

    2、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根據審慎原則要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

    3、上市公司依據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規定,以及自愿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

    上市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項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評估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事項涉及的交易標的評估值較賬面值增減值較大的,上市公司應當詳細披露增減值原因、評估結果的推算過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評估機構的選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的合理性和評估結論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

    上交所科創板

    披露的量化標準

    1、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30萬元

    2、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3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1%

    股東大會審議的量化標準

    與關聯人交易金額≥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

    累計計算

    1、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以上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規定:

    1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2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2、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清零原則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應分別累計披露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金額。對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關聯交易事項,仍應納入股東大會累計計算范圍內。已經披露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不再納入各自累計計算范圍

    2、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因適用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原則,達到披露或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可以僅將本次關聯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于前期發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簡單說明即可

    審計及評估要求

    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

    北交所

    披露的量化標準

    1、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30萬元

    2、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3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2%

    股東大會審議的量化標準

    與關聯人交易金額≥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2%

    累計計算

    1、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以上披露及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規定:

    1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2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2、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清零原則及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應分別累計披露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金額。對于已披露但未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關聯交易事項,仍應納入股東大會累計計算范圍內。已經披露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不再納入各自累計計算范圍

    2、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因適用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原則,達到披露或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可以僅將本次關聯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于前期發生的,在公告中予以簡單說明即可

    審計及評估要求

    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

    具體披露要求如下表所示:

    證監規則要求

    一、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公告應包括:

    1、關聯交易概述;

    2、關聯人介紹;

    3、關聯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4、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5、該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6、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7、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如適用);

    8、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如適用);

    9、歷史關聯交易情況;

    10、控股股東承諾(如有)。

    二、如日常關聯交易,還應當披露

    1、交易價格

    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交易金額及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等

    2、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性,選擇與關聯人(而非市場其他交易方)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對公司獨立性的影響,公司對關聯人的依賴程度,以及相關解決措施

    三、如涉及重大資產收購與出售的關聯交易,還應披露: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和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文檔形式:

    定期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

    會計準則要求

    報告應披露的內容:

    1、關聯方關系性質

    2、交易類型

    3、交易金額

    4、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5、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6、定價政策

    文檔形式:

    財務報告附注

    稅收法規要求

    披露的內容:

    一、主體文檔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球業務整體情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組織架構:主要批復企業集團的全球組織架構,股權結構和所有成員實體的地理分布

    2、企業集團業務:利潤的重要價值貢獻因素;集團內各成員實體主要價值貢獻分析,包括執行的關鍵功能,承擔的重大風險,以及使用的重要資產

    3、無形資產:集團內各成員實體主要價值貢獻分析,包括執行的關鍵功能,承擔的重大風險,以及使用的重要資產

    4、融資活動

    5、財務與稅務狀況

    二、本地文檔主要披露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信息

    1、企業概況:包括組織結構、管理架構、業務描述、經營策略、財務數據等

    2、關聯關系:關聯方信息、關聯方適用的具體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3、關聯交易:結合功能風險對交易定價,交易流程進行說明

    4、與可比公司的數據進行分析

    三、特殊事項文檔

    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文檔形式:

    同期資料分為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文檔

    2、實質公平的實現

    法院審查關聯交易是否正當同時會考慮實質公平,其核心是否損害公司利益?!豆痉ā返诙粭l采用了“損害公司利益”而非“損害公司財產”的表述,賦予了個案裁量以確定其內涵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滿足實質公平的要求,一是考慮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交易對價,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平合理且符合市場交易邏輯,如果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甚至無償處分公司的財產,必然會給公司造成損失,從而導致關聯交易失去正當性。二是關聯交易應當公允,但公允不僅包括價格公允,還包括如交易條款中的結算期,結算方式的公允性及交易合同中常見的條款是否公允對待所有同一類型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否損害發行人及非關聯方的合法權益。如果關聯方長期處于虧損狀態或交易不利狀態,交易價格長期高于非關聯方客戶,同樣會引起關注。三是擔保權利義務是否失衡及符合商業邏輯,公司為其關聯方對外提供擔保,單方面承擔義務并且明顯不符合商業邏輯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擔保不符合實質公平的原則,損害了公司及相關主體的利益,從而否定其正當性。

    3、合理性及必要性的體現

    對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主要集中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交易屬于雙方的主營業務范圍,具有商業實質。二是關聯方在其市場上有一定的地位,在業界具有良好的聲譽、領先地位。三是同行可比市場、公司也具有相同/相似情形,因此具備商業合作合理性、屬于行業慣例等。四是從監管的角度出發,考察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在于考察關聯方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資金、存在利益輸送,是否存在財務造假的情形。因此會更加關注該等交易是否具備商業實質上的合理性、必要性。也即能給企業整合優質資源,降低采購成本,增加銷售收入的關聯交易類型會被認定為具有必要性。

    三、各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一)商業銀行內部交易/關聯交易管理

    1、商業銀行內部交易管理

    不同于關聯交易,內部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其附屬機構以及附屬機構之間表內授信及表外類授信(貸款、同業、貼現、擔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場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財安排、資產轉讓、管理和服務安排(包括信息系統、后臺清算、銀行集團內部外包等)、再保險安排、服務收費以及代理交易等。關聯交易與內部交易二者是不同概念,關聯交易概念的引入是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而內部交易概念主要是為商業銀行并表管理所用,增加業務協同和全面風險管理,且二者在主體、行為方式、管理辦法上也存在差別,具體分析如下: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VS.內部交易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221號令)

    商業銀行為上市公司的,還應遵守上市公司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內部交易

    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銀監發[2014]54號)

    類型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包括銀行機構控股子公司與銀行保險機構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具體包括如下類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借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受和處置等;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托或受托銷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商業銀行內部交易

    商業銀行與其附屬機構以及附屬機構之間表內授信及表外類授信(貸款、同業、貼現、擔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場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財安排、資產轉讓、管理和服務安排(包括信息系統、后臺清算、銀行集團內部外包等),再保險安排、服務收費以及代理交易等

    交易主體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關聯方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商業銀行內部交易

    內部交易的雙方主體是商業銀行與其附屬機構或附屬機構之間,主體必然屬于同一個集團,且只涉及機構,不涉及自然人

    監管重點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商業銀行內部交易

    防范系統性風險,建立銀行集團內部風險隔離措施,防止因交易產生的監管套利和風險轉移(特別是跨業經營風險,跨境風險),以保證集團穩健經營

    管理要求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

    商業銀行內部交易

    商業銀行應指定牽頭部門負責銀行集團內部交易管理,建立識別、監測、報告、控制和處理內部交易的政策、權限和程序

    2、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

    20221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從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界定及分類、內部管理制度、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的監管,規范其關聯交易行為,彌補制度短板,健全利益輸送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具體而言,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銀行機構的關聯交易的類型。具體包括:授信類關聯交易(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借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托或受托銷售等);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二是明確銀行機構關聯交易的區分。分為重大關聯交易(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三是明確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其中,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是明確銀行機構對關聯方授信余額的管控。其中,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于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上述所列比例規定和重大關聯交易標準。

    五是風險管理機構設置。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管理、審查和風險控制。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涉及業務部門、風險審批及合規審查的部門負責人對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商業銀行應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應當包括合規、業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并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整體情況做出專項報告,并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

    六是明確關聯方的報告事項。商業銀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報告其關聯方情況;持有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或持股不足5%但是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在持股達到5%之日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報告其關聯方情況。上述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報告并更新關聯方情況。

    七是強化關聯交易的管理及審批。商業銀行應當主動穿透識別關聯交易,動態監測交易資金來源和流向,及時掌握基礎資產狀況,動態評估對風險暴露和資本占用的影響程度,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商業銀行應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優化關聯交易管理流程,關鍵環節的審查意見以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會議決議、記錄應當清晰可查。審議機制上,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授權程序審查,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重大關聯交易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如銀行保險機構未設立股東(大)會,或者因回避原則而無法召開股東(大)會的,仍由董事會審議且不適用法律法規關于回避的規定,但關聯董事應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聲明。獨立董事應當逐筆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合規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提供意見,費用由銀行保險機構承擔。對于未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方、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等情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并將問責情況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八是規范關聯交易報告和披露。商業銀行應當在簽訂重大關聯交易、統一交易協議的簽訂、續簽或實質性變更;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交易后15個工作日內逐筆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應當統計季度全部關聯交易金額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關聯交易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關聯交易有關情況;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司網站中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在公司年報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需逐筆報告的關聯交易應當在簽訂交易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按交易類型合并披露。逐筆披露內容包括:關聯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情況,交易對手情況(包括關聯自然人基本情況,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或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的關聯關系),定價政策,關聯交易金額及相應比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或決議情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情況,銀保監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九是明確免于審議和披露的關聯交易。具體包括與關聯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關聯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衍生品種;活期存款業務;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銀行保險機構和其他法人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方情形的,該法人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的交易;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十是明確商業銀行禁止性的關聯交易行為。具體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商業銀行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二)保險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保險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往往是引發風險暴露的重要環節,因此一直都是監管當局關注的重點,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監管政策的頒布和制定共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7年到2017 年,原保監會曾多次頒布并修訂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監管政策,涉及關聯交易監管框架、細則、比例、報告披露及穿透原則等多項制度;第二階段是2019 年到2021 年,銀保監會于2019 年頒布實施《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從關聯交易認定、監管指標、穿透原則、內控、問責機制、信息披露、監管職能等六個方面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同時,廢除之前年度各項監管政策;2022 年至今為第三階段,以20221月銀保監會頒布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為標志,進一步明晰關聯方認定,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且在分類監管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同時明確了關聯交易的禁止行為。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對于關聯交易的類型區分為資金運用類、服務類、利益轉移類、保險業務和其他類型。針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資金運用類是監管重點,20226月,銀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作為在保險機構資金運用方面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延續,進一步明確相關業務監管重點。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直接或間接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等。

    1、四類禁止的關聯交易行為

    保險類金融機構在開展資金運營業務中禁止的四類關聯交易行為:一是通過隱瞞或者掩蓋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資產代持、抽屜協議、陰陽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東等隱蔽方式規避關聯交易審查或監管要求;二是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第三方橋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銀行存款、同業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三是通過各種方式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隱匿資金最終流向,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四是其他違法違規關聯交易情形。

    2、重點監測的四類機構和行為

    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應當重點監測和檢查四類機構和行為:一是以資本運作為主業的金控平臺或隱形金控平臺投資設立的保險機構;杠桿率高、資金流緊張、激進擴張的產業資本投資設立的保險機構;股權高度集中、運作不規范的保險機構;二是在高風險銀行存款占比高、另類投資集中度高、關聯交易金額大、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比例高或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異常的保險機構;三是關注銀行存款、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等業務領域投資,穿透識別存在向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提供融資、質押擔保、輸送利益、轉移資產的行為;四是風險資產長期未計提減值、長期不處置不報告,通過續作等方式遮掩資產風險、延緩風險暴露的行為。

    3、問責實行雙罰制

    一是對違法違規股東及關聯方,錄入不良記錄數據庫、納入不良股東名單、社會公開通報、限制或暫停關聯交易、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市場準入,督促或責令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違法違規保險機構,逐次計算罰款金額,沒收違法所得、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三是對相關責任人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警告、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并進行行業通報、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督促或責令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對配合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違法違規關聯交易的機構或個人,記錄其不良行為,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禁止保險機構與其合作,并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的保險機構和個人,從重處罰并進行行業通報和公開披露。

    (三)信托及其他非銀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

    20221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首次對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境內信托公司等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制定統一適用的監管規定。從體例上看,本次《新規》在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拉平了各機構的標準,而在具體關聯交易分類、監管比例及監管措施方面,則針對不同機構類型進行差異化監管。

    1、信托機構管理交易管理要求

    一是在主體要求方面,要求信托公司應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和運用的雙向核查。意味著管控面涵蓋了信托公司表內業務和表外業務。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規定,“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對應地,“固有業務”則是指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的行為。由此可見,《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監管側重于業務監管,其實質是對機構本身的管理。

    二是在關聯交易分類方面,信托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信托公司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托公司固有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信托公司信托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信托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托公司注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三是明確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方,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方的除外。

    2、其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要求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具體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一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關聯交易類型包括:以資產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資產買賣與委托(代理)處置、資產重組(置換)、資產租賃等);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資、貸款、融資租賃、借款、拆借、存款、擔保等);以中間服務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評級服務、評估服務、審計服務、法律服務、拍賣服務、咨詢服務、業務代理、中介服務等);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二是明確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其中,針對非金融租賃公司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針對金融租賃公司,其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或累計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上述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即為一般關聯交易。

    三是明確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金額,具體以交易對價或轉移的利益計算。其中,以資產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計算交易金額;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以中間服務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是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以資金、資產為基礎的交易余額應當合并計算;將控股子公司的關聯方納入集團關聯方范圍。

    五是明確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余額標準。對單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30%。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上述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不適用這一規定。

    六是明確汽車金融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附錄:關聯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第二百一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

    第一條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問題16、首發企業報告期內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關聯交易,請問作為擬上市企業,應從哪些方面說明關聯交易情況,如何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如存在關聯交易的,應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項,基于謹慎原則進行核查,同時請發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體如下:

    1)關于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認定并披露關聯方。

    2)關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3)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4)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并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十二條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1、直接或間接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前項目

    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過去十二個月和未來十二個月

    ……

    《上交所關聯關系指引》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額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 上市公司與第八條第(二)項(由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

    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租出資產;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十四)委托或受托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及放棄向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償權等。

    《深交所上市規則》

    10.1.1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本規則第9.1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租出資產;

    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7、贈與或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

    10、簽訂許可協議;

    11、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于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受托銷售;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本規則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證監會、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條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第10.1.3條第(二)項(由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

    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本規則第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即同時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規則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本規則第10.1.3或第10.1.5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第10.1.3或第10.1.5規定的情形之一。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第(一)項:…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基于上述規則,行業內關于關聯交易的監管標準基本達成一致:關聯交易是否會對擬IPO企業造成實質性障礙,在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形成的關聯交易是否具有充分必要性、合理性、價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詳見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預期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利并負責計劃、指揮、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硬性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構成關聯交易的常見交易類型: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十一

    企業會計準則第40——合營安排

    第二條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 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合營安排參與方既包括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即合營方),也包括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

    十二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

    如下情形構成關聯企業

    1)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2)企業的合營企業與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

    3)所指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包含自身及其子公司。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4)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

    5)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

    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間接的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十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及構成本公告所稱的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間接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有房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占任一方實繳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產=i筆介入或帶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同為第三方持股,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人民或委派,或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或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貝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三、僅因國家持股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存在本公告第(一)至(五)項關系的,不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四、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十五

    《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本指引所稱銀行集團由商業銀行及其下設各級附屬機構組成。附屬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境內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按照本指引應當納入并表范圍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整個銀行集團的內部交易進行并表管理,關注由此產生的不當利益輸送、風險延遲暴露、監管套利、風險傳染和其他對銀行集團穩健經營的負面影響。

    本指引所稱內部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其附屬機構以及附屬機構之間表內授信及表外類授信(貸款、同業、貼現、擔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場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財安排、資產轉讓、管理和服務安排(包括信息系統、后臺清算、銀行集團內部外包等)、再保險安排、服務收費以及代理交易等。

    十六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6號:償付能力報告》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在本季度內與某一關聯方之間發生的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保險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10%的交易。

    十七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方,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銀行保險機構的自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或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三)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總行(總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

    (四)本條第(一)至(三)項所列關聯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所列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包括:

    (一)銀行保險機構的法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三)本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條第(二)項所列關聯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四)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所列關聯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可以認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關聯方:

    (一)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所列關聯方的其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三)銀行保險機構內部工作人員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以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列關聯方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五)對銀行保險機構有影響,與銀行保險機構發生或可能發生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的交易行為,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九條  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銀行保險機構利益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關聯方。

    第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

    第十三條  銀行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指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借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托或受托銷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第十四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銀行機構與關聯方開展同業業務應當同時遵守關于同業業務的相關規定。銀行機構與境內外關聯方銀行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外資銀行與母行集團內銀行之間開展的業務可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列比例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重大關聯交易標準。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直接或間接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等。

    (二)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審計服務、精算服務、法律服務、咨詢顧問服務、資產評估、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租賃資產等。

    (三)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贈與、給予或接受財務資助,權利轉讓,擔保,債權債務轉移,放棄優先受讓權、同比例增資權或其他權利等。

    (四)保險業務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保險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金額以交易對價或轉移的利益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以保險資金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金額。其中,投資于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以投資金額計算交易金額;投資于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且基礎資產不涉及其他關聯方的,以發行費或投資管理費計算交易金額;買入資產的,以交易價格計算交易金額。

    (二)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三)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以資助金額、交易價格、擔保金額、標的市場價值等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保險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占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

    一個年度內保險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標準,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保險機構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險機構投資全部關聯方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25%與上一年度末凈資產二者中的金額較低者;

    (二)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30%;

    (三)保險機構投資單一關聯方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30%;

    (四)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保險機構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50%。

    保險機構與其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賬面余額及購買份額應當合并計算并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保險機構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前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

    信托公司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托公司固有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信托公司信托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信托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信托公司注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二十二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下稱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以資產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資產買賣與委托(代理)處置、資產重組(置換)、資產租賃等;

    (二)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資、貸款、融資租賃、借款、拆借、存款、擔保等;

    (三)以中間服務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評級服務、評估服務、審計服務、法律服務、拍賣服務、咨詢服務、業務代理、中介服務等;

    (四)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金融租賃公司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或累計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金融租賃公司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金額以交易對價或轉移的利益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資產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計算交易金額;

    (二)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三)以中間服務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非金融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以資金、資產為基礎的交易余額應當合并計算,參照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監管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除外。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將控股子公司的關聯方納入集團關聯方范圍。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30%。

    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不適用本條規定。

    汽車金融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  銀行機構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銀行機構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銀行機構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

    第三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照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且不得與關聯方開展無擔保的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同業拆借、股東流動性支持以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金融子公司負債依存度不得超過30%,確有必要救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70%,并于作出救助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銀保監會報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將自身形成的不良資產在集團內部轉讓的,應當由集團母公司董事會審批,金融子公司按規定批量轉讓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關聯方開展以資產、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與該關聯方新增以資產、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但為減少損失,經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信托公司開展結構化信托業務不得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等。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方,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方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交易的管理架構和相應職責分工,關聯方的識別、報告、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交易的定價、審查、回避、報告、披露、審計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對其控股子公司與銀行保險機構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管理,明確管理機制,加強風險管控。

    第三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管理、審查和風險控制。銀保監會對設立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涉及業務部門、風險審批及合規審查的部門負責人對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應當包括合規、業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并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確定重要分行、分公司標準或名單,明確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范圍。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關聯交易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關聯方、重大關聯交易、季度關聯交易情況等信息,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不得瞞報、漏報。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提高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強化大數據管理能力。

    第四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向銀行保險機構報告其關聯方情況。

    持有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或持股不足5%但是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在持股達到5%之日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向銀行保險機構報告其關聯方情況。

    前款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保險機構報告并更新關聯方情況。

    第四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等不當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主動穿透識別關聯交易,動態監測交易資金來源和流向,及時掌握基礎資產狀況,動態評估對風險暴露和資本占用的影響程度,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及時調整經營行為以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關聯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協議,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必要時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可以聘請財務顧問等獨立第三方出具報告,作為判斷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優化關聯交易管理流程,關鍵環節的審查意見以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等會議決議、記錄應當清晰可查。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授權程序審查,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重大關聯交易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如銀行保險機構未設立股東(大)會,或者因回避原則而無法召開股東(大)會的,仍由董事會審議且不適用本條第一款關于回避的規定,但關聯董事應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聲明。

    第四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與同一關聯方之間長期持續發生的,需要反復簽訂交易協議的提供服務類、保險業務類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關聯交易,可以簽訂統一交易協議,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四十八條  統一交易協議的簽訂、續簽、實質性變更,應按照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內部審查、報告和信息披露。統一交易協議下發生的關聯交易無需逐筆進行審查、報告和披露,但應當在季度報告中說明執行情況。統一交易協議應當明確或預估關聯交易金額。

    第四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逐筆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合規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提供意見,費用由銀行保險機構承擔。

    第五十條  對于未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方、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等情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并將問責情況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審計、評估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告、披露關聯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簽訂以下交易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逐筆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重大關聯交易;

    (二)統一交易協議的簽訂、續簽或實質性變更;

    (三)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交易。

    信托公司關聯交易逐筆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統計季度全部關聯交易金額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關聯交易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關聯交易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整體情況做出專項報告,并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

    第五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中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在公司年報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需逐筆報告的關聯交易應當在簽訂交易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按交易類型合并披露。

    逐筆披露內容包括:

    (一)關聯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情況。

    (二)交易對手情況。包括關聯自然人基本情況,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經濟性質或類型、主營業務或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的關聯關系。

    (三)定價政策。

    (四)關聯交易金額及相應比例。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或決議情況。

    (六)獨立董事發表意見情況。

    (七)銀保監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合并披露內容應當包括關聯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相應監管比例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的下列關聯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關聯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

    (二)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衍生品種;

    (三)活期存款業務;

    (四)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銀行保險機構和其他法人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方情形的,該法人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

    (六)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向銀保監會申請豁免按照本辦法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年度為會計年度。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間接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

    重大影響,是指對法人或組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法人或組織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控股股東,是指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的股東;或持股比例雖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控股子公司,是指對該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雖不足50%,但通過表決權、協議等安排能夠對其施加控制性影響??毓勺庸景ㄖ苯?、間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組織。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集團客戶,是指存在控制關系的一組企事業法人客戶或同業單一客戶。

    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或其他途徑,在行使表決權或參與其他經濟活動時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最終受益人,是指實際享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收益、金融產品收益的人。

    其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利益轉移的家庭成員。

    內部工作人員,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關聯關系,是指銀行保險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東。

    書面協議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法律認可的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鹄硎聲?,梧桐樹投資平臺有限責任公司,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批準豁免認定的關聯方。上述機構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兩家或以上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或監事,且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所任職機構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構成關聯方。

    十八

    《關于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

    第十條 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包括以下類型:

    (一)投資入股類:包括關聯方投資入股該保險公司(含增資、減資及收購合并等),關聯方投資該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等;

    (二)資金運用類: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與關聯方共同投資(含新設、增資、減資、收購合并等);

    (三)利益轉移類:包括給與或接受財務資助,贈與、出售或租賃資產,權利轉讓,擔保,債權債務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放棄優先受讓權,同比例增資權或其他權利等;

    (四)保險業務類:包括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再保險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等;

    (五)提供貨物或服務類:包括審計、精算、法律、資產評估、資產托管、廣告、日常采購、職場裝修等;

    (六)銀保監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險公司資源或業務轉移的事項。

    保險公司控股子公司與保險公司的關聯方發生的上述事項,按照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業監管的金融機構除外。

    第十一條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一個年度內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標準,者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同一個保險公司與多個關聯方在同一筆交易中的金額,應合并計算進行認定。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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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 三萬字實操手冊:關聯交易全方位解析

    負險不彬

    王彬:法學博士、公司律師。 在娛樂滿屏的年代,我們只做金融那點兒專業的事兒。微信號: fuxianb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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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韜
      劉韜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鸸芾碛邢薰?、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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